學生手機攜帶管理要點_家長同意書
臺東縣立大王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 號函、臺東縣政府
114年1月8日府教終字第1140005117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588 號函辦理修訂。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
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
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其它電子產品(如 MP3、MP4 等隨身聽、耳
機、PMP、PSP 等遊戲機數位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亦適用本管理要
點。
四、學生或學校教職員工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
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
、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當日在校期間該行動載具由學校
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當日在校期間該
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
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範辦理
109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 號函、臺東縣政府
114年1月8日府教終字第1140005117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588 號函辦理修訂。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
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
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其它電子產品(如 MP3、MP4 等隨身聽、耳
機、PMP、PSP 等遊戲機數位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亦適用本管理要
點。
四、學生或學校教職員工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
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
、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當日在校期間該行動載具由學校
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當日在校期間該
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
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範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