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臺東縣立大王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經本校 102年9月24日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年2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二條 教師應本諸教育愛心、發揮專業精神,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避免傷害學生身心之不當管教措施。
第三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未於本辦法規定者,適用本校校規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揚善於公堂,規過於私室。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因材施教,依對象不同而加以輔導。
三、多鼓勵少責難-以輔導為重,鼓勵其積極向善。
四、不苛責不放縱-用愛心代替權威,但亦不袒護放縱。
五、發揮教育愛心-輔導與管教學生是每一位教師的責任。
六、要具備恆心、耐心-天下無不可教之學生,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
七、要有服務精神-為學校服務,為學生服務,為家長服務。
八、要落實知生識生-瞭解每位學生背景與特殊原因。
九、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十一、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十二、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十三、立法院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十四、不得以學生服裝儀容不符合性別刻板印象而加以任何處罰或限制。
十五、學生髮式規定與學生服裝儀容,應依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改進,以落實教育部解除髮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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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如校外教學、國慶日活動、早讀、午休、朝週會等)教師應隨班參與,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七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八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請學校學務處、輔導室、家長會協助處理。
第十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一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適當勸導涉及爭議之學生,公正合理處置爭議事件,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四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榮譽狀(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措施依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改過銷過之愛校服務,依本校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家長會協助之
第十六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七、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八、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懲處措施依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導師、輔導老師得暫時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八條 為維護校園安全,並讓學生安心讀書,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導師應立即處置並通知學務處處理,並視其情節得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炮、彈藥、炮竹、打火機、火柴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管制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情趣商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 教師應作好知生識生,由認識學生進而瞭解其個別差異,給予適時適切的輔導與幫助學生以發揮輔導功能。其施行要領如下:
一、新生入學後,老師應詳閱學生自傳、基本資料調查表,瞭解學生家庭環境、思想、觀念、意志、行為、理想、興趣、個性、專長,以瞭解其個別差異,研判需要輔導之對象。
二、經常巡視班級,勤於接近學生,觀察學生性向,瞭解學生動態行為,發掘需要輔導之學生。
三、幫助學生解決疑難困惑,關懷生活起居,誠懇親切與學生建立感情,並講求輔導技巧,爭取學生認同。
第二十條 教師應秉持服務熱忱,與學生建立深厚誠摯之情誼,爭取了解青少年學生的向心。輔導服務學生包括疾病照顧、急難救助、情緒疏導、生活照顧、協同輔導等項,應適切主動為需要幫助之學生服務。其實施要領如下:
一、新生訓練第一天就是老師關懷學生的開始,也是關懷的最佳時機。
二、從知生識生做起點,瞭解學生身世背景、個性、交往等資料。
三、藉各種機會,對受輔導的學生察言觀色,是否有情緒不穩或表現異常。
四、利用各種日常生活機會(下課、午休時間、班週朝會、團體活動)接近學生,以瞭解其生活的情形和心態。
五、運用學生幹部去發現有困難的或有需要幫助的學生。
六、輔導適應不良學生,尤應施以愛心,多予幫助。
七、利用電話訪問家長,交換輔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 處理學生問題,應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學,奮力向上。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學生違規先約談,瞭解其動機予以開導。
二、要求撰寫自述表自我反省。
三、與教師、導師、教官、家長、輔導教師共同輔導。
四、從平時觀察同學、教師反映,瞭解其改進情形。
五、簽請處分仍須(量罰從輕),在處分中有教育的意義和教師的愛心。
六、對犯過之學生妥善運用「改過銷過」處理要領,其實施依本校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予以學生改過自新之機會。
七、輔導適應不良學生轉班或轉介他校就讀,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委員任期一年,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教務主任、導師、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人員組成之,訓育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本會之召開須經由教師或學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始可召集開會。另審議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作成決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專處理學生大過(大功)以上獎懲事項,惟大過(大功)案件須在會辦簽擬有爭議時始可提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五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會議紀錄,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教師、教師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輔導室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學生若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案件依本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辦理,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受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向台東縣政府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學生請假、獎懲、管教輔導、申訴等實施細則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之。
第三十條 提供學生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及免於性騷擾、性侵害之學習環境,以支援、啟發學生,使其得適性發展。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詳細規定及處置措施依本校「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與防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共同落實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鼓勵莘莘學子之創作精神,建立優良創作環境。加強宣導學生正確觀念,鼓勵學生打擊盜版,並勇於向盜版說"不",以提昇學校優良學風。
壹、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三、本校111年1月20日「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修訂會議」決議。
貳、目的:
為加強實施生活教育,維護校區安寧及安全,養成學生自動自發之精神,培養守法重紀之習慣,啟發愛團體、重榮譽之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參、獎懲規定:
一、學生之獎懲應衡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次數。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特別獎勵:獎品、獎狀、榮譽狀(章)。
(二)懲罰: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特別懲罰:帶回家管教、輔導轉學、移送少年法庭。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潔端莊,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其金額較小者。
(六)與同學合作互助,表現優異者。
(七)服務學習盡職,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主動為公,熱心服務者。
(九)勸導同學努力向上者。
(十)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五)熱心公益有事實證明者。
(十六)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三)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致遭受損害者。
(四)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五)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八)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五、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蹟者。
(五)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六)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七)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六、有前列第五項各款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予特別獎勵。
七、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不聽班級幹部勸告者。
(三)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四)升降旗及各項集合,喧嘩嘻鬧者。
(五)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
(六)服務公勤不盡職者。
(七)參加公共服務不認真或團體活動不熱心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金額較小者。
(九)不遵守公共秩序、影響上課安寧或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一)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攜帶手機等相關通訊器材者。
(十三)在校上課期間未經許可隨意向外購買飲料、食品者。
(十四)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
八、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情節輕微者。
(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三)故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等視聽資料者。
(七)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金額較多者。
(八)言行不檢或服儀不整,經警告不改者。
(九)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有吸菸行為及攜帶菸具(含電子菸)。
(十二)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重要資料者。
(十三)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十四)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十五)違反前列第七項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過:
(一)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者。
(二)態度傲慢、污辱師長者。
(三)強行借(使)用學校或他人財物者。
(四)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五)撕毀學校布告者。
(六)段考考試舞弊者。
(七)有竊盜行為且查證屬實。
(八)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九)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出入不正當場所、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十一)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十二)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查屬實者。
(十三)有酗酒、賭博、嚼檳榔等行為者。
(十四)以電子郵件類似功能之方法涉及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恐嚇、或非法軟體交易之訊息。
(十五)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六)利用網路散佈廣告、病毒者或破壞校園網路資訊正常運作者。
(十七)違反前列第八項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為輔導轉學者輔導轉學。
十一、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及輔導教師加強輔導;大功、大過應知會導師、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公佈;特別獎懲,應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十二、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十三、學生違反重大校規,須為特別處置者,得召開學務會議,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十四、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暨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定之。
肆、學生代表出賽獎勵標準:(依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決議訂定)
等級 |
名次 |
校內獎勵 |
鄉級(分區)比賽 |
前三名以外獲獎 |
嘉獎1次 |
前三名(含優等以上) |
嘉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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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比賽 |
代表出賽無得名 |
嘉獎1次 |
前三名以外獲獎 |
嘉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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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名(含優等以上) |
小功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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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比賽 |
前三名以外獲獎 |
小功2次 |
前三名(含優等以上) |
大功1次 |
伍、生活考核:
一、依綜合表現成績考查辦法辦理,七時五十分升旗典禮,八時二十五分第一節上課,每日課程結束後離校返家,不得遲到早退。
二、每日到校後至放學前,非經准假一律不得外出。
三、無論上、下課時間,在教室或走廊不得打球、及高聲叫囂,以確保寧靜之學習環境。
四、上課時不得閱讀授課以外之書刊或吃零食、喝飲料、嚼口香糖,行進時不可邊走邊吃東西。
五、聞唱國歌、升降旗或遇見師長、來賓,須注意應有的禮貌。
六、攜帶手機進入校園及在校內使用此類器材,應遵守大王國中手機攜帶管理要點。
七、午休:
(一)為維持校園寧靜,充沛學生下午上課之精神以及視力保健,全校中午一律實施午休。
(二)午休時間,學生在教室內午休,如係自習者不得發聲妨礙他人。
(三)午休時間教室關燈,以節約能源。
(四)學生須於午休前用餐完畢,並辦妥一切事宜,不得藉故走動。
(五)中午午休前學生應各就各位,午休期間除報備同意之活動外,不得隨意至室外走動。
陸、校外生活輔導:
一、利用校外聯巡,查看處理學生違規、糾紛等情事。
二、對違規學生得視實情予以登記,外校學生於三天內逕送台東市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轉發就學學校處理;本校學生送交訓育組處理。
柒、門禁規定:
(一)校外人士進入本校與學生會客時,先透過學務處轉知學生會面,不得逕至教室尋訪學生。如有逕往教室者,班級幹部應立即向學生學務處或其他處室報告。
(二)嚴禁出版社、補習班到校至各班推銷參考書籍及分發傳單,若發現應立即回拒,並通報學務處處理。
(三)上課後、放學前,學生未經准假一律不得外出,經查獲從嚴議處。
(四)外堂課全員參加(特殊情形除外),各班門窗關好上鎖,錢財隨身攜帶。
拾、寒暑假生活注意事項:
一、外出時,應先稟告家長,並遵守公共秩序,注意交通安全。
二、生活起居保持規律正常,注意飲食衛生。
三、多讀有益書刊,從事正當娛樂,切勿涉足妨害身心健康之場所。
四、游泳、登山須特別注意安全,郊遊或野營時,避免選擇河川或蓄水池下游場所,並應結伴而行,互相照應。
五、力行儉樸生活,養成勤勞、節儉、禮讓良好習慣。
六、協助家務,為父母分勞。
七、參加各項寒、暑期活動,應遵守規定,爭取榮譽。
八、嚴禁無照騎乘機車並不得涉足易滋生事端場所。
拾壹、女生安全防護要領:
一、隨時提防性變態者侵犯,做好防護措施,熟記安全知識。
二、犯罪者的特徵:
(一)偽裝校友、師長或親友,儀表言行文雅使人不易產生戒心。
(二)常在女生聚居附近徘徊觀察某些特定對象的動態伺機侵犯。
三、防範措施:
(一)時存戒心。
(二)不獨自隨人到僻靜之處。
(三)寄宿處門窗要鎖好,不接受陌生人的問路、交談。
(四)外出時佩帶警哨以為呼救之用。
(五)如果發現被人跟蹤,盡快離開或跑進民房。
(六)不與陌生男子共乘電梯。
(七)遇狀況時首應保持鎮靜,然後思考逃避之道。
拾貳、本細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